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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當事人拿著高等法院判他詐欺罪的判決書來諮詢

他說對於這個判決不服氣,他要上訴,但為什麼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最後一頁上註明,這個案子不得上訴?不是還有一個最高法院嗎,為什麼不能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原則上,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採行的是所謂的三級三審制,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於經地方法院判決的刑事案件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於高等法院做成的判決再不服,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這就是三級三審制度。

但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例外地規定了有些案件,經過第二審的判決之後,是不能再上訴到三審法院,也就是不能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為什麼會這樣規定呢?這是立法者在立法的時候,考量到有些案件的類型及法定刑度上,相對而言是比較輕微的案件性質,因此限制這種案件不能再上訴到第三審法院,這也是一種訴訟資源分配的考量。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不能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有以下幾類:第1,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的犯罪;第2,刑法第320、321條竊盜罪及加重竊盜罪;第3,刑法第339、341條的詐欺罪;第4,背信罪;第5,恐嚇罪;第6,贓物罪等,這些案件經過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就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上面那個例子當中,這位當事人的案件是詐欺罪,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規定不能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的案子,所以案件不得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的判決,就已經是「確定判決」。

如果這位當事人對這個已經確定的判決仍然不服,已經不能以通常救濟程序,也就是不能透過「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方式來救濟,如果真的不服,只能透過聲請「再審」,或是提起「非常上訴」來救濟。不過,因為再審與非常上訴都不是通常救濟程序,所以限制十分嚴格,「再審」,必須是具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再審理由,法院才會准許案件開啟再審程序,重新審理,案件沒有法律規定的再審理由,法院就會駁回當事人的聲請;至於「非常上訴」,必須是針對確定判決認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才可以提起,而且,非常上訴主要的目的,是讓法院統一法令的解釋,因此,法律規定只有檢察總長才能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當事人自己是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的,只能撰寫理由書指出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的情形,向檢察總長聲請,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如果真的認為有冤屈,就要抱持著希望,尋求辯護人及相關機構的協助,不論是再審或非常上訴,都有成功的例子,最近的呂介閔成功開啟再審判決無罪,還有前幾年蘇建和等三人強盜案無罪定讞,都是經過數十年的努力。不要放棄希望,這段路不會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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