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收到地檢署通知書時的那種緊張心情

我實在不敢說能夠體會

就連接到過地檢署要我為某個已結案件作證的通知書

我都只是淡淡地請助理記期便罷

大概是麻木不仁了吧

緊張的心情是正常

因為接到地檢署或是警察局的傳票通知

大概你都不知道是怎回事

誰告你、告啥事、為何告等

有的時候因為先前與人發生糾紛

大概會知道是什麼事情

但有的時候就是會這樣莫名要跑警局或地檢署做筆錄而自己還不知道為什麼

收到通知書會緊張是正常的

不論是關係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

我把一些要注意的事情寫下來

如果遇到了  就莫驚莫慌莫害怕

1.時間地點:

要特別注意時間和地點

以及傳訊人是誰、地點在哪裡

地檢署或警察局等單位之通知書一般來說都不會用到掛號

所以平信寄送的情況下你很可能在收到的時候已經過了傳訊時間

這時不要擔心

沒有那麼容易被通緝的

如果真的已經逾期而沒有去受傳訊

就按著通知書上的聯絡電話及聯絡人(或承辦人)去電聯絡

如果擔心詐騙集團

就自己上網搜尋相關機關的單位電話號碼打過去找聯絡人或承辦人

電話中先告知自己的姓名以及接到何時的傳訊通知

告知為何未到之原因

可以的話   順便問一下自己是因為什麼案子要被傳訊、是什麼身份(被告、證人或關係人等)

如果是遲誤了地檢署的開庭通知

除了打電話給書記官之外  也可以以撰寫書狀的方式說明遲誤之理由

我建議第一時間還是先打電話聯絡

並詢問書記官是否需要具狀說明未到之原因等

書記官如果說要  你再撰狀說明也不遲

至於要注意地點

是因為以地檢署來說

有的時候不是檢察官訊問

而是由檢察事務官訊問

他們的辦公室地點可能會與檢察官的偵查庭地點不同

以臺北和新北為例

事務官的辦公室分別在辛亥路和家樂福那棟樓

跑錯了可能會遲誤訊問期間

不過就算真的跑錯了也不用太緊張

就趕快過去正確的地點

告知法警這種狀況

然後請法警去通知檢察官看是否要續為開庭

總之就是一整個不要擔心

不會那麼容易就被拘提或通緝的

不過一直傳喚不到你  又不去請假  手機電話等等都無法聯絡上

如果是被告身份的話那可能就會受到拘提、通緝之強制處分

2.報到:

顧名思義  報到的意思是讓偵查機關知道你到了

如果是警方或調查局傳喚

你只要到了那個單位之後找通知書上的承辦人即可

有的機關會需要換證件或是在門口電話聯絡承辦人

承辦人會過來帶你進去或請你直接進去

如果是地檢署的傳喚

你必須先到各地檢署的法警室報到

我的作法通常都是

告知法警通知書上寫的承辦股別

他就會告訴你是那幾號偵查庭

你再去到那間偵查庭門口等候唱名點呼即可

但如果法警問你是幾點的庭  你告訴他便可 

他可能就會在法警室幫你報到

單子拿上去給偵查庭的法警時

他們就知道你已經來了

又有些當事人會直接把開庭通知書給法警室的法警看

法警再告知哪一個偵查庭

這樣也行 

只是因為我的通知書都附在卷內

當場還要在法警室前拿卷出來找通知書我覺得很麻煩

所以我通常一般都是只說股別詢問偵查庭在哪裡

法警就會告訴我是哪個偵查庭

或許你會有疑問

為什麼地檢署的通知書上不會像法院通知書一樣

直接告訴你去哪一個偵查庭開庭就好

還要當天去報到才知道是第幾偵查庭?

就我側面了解

偵查階段開庭因與法院階段不同

偵查階段恪守偵查不公開  不像法院是公開審理

法院通知書可以先告訴你在那一法庭

但地檢署為了偵查不公開的安全顧慮

就要當天才知道是在哪裡開庭

總之應該是為了安全的顧慮

3.身份:

地檢署的通知書上一般來說都會寫你受傳訊的身份

是被告、證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等

如果是基於保障人權的角度來說  應該也是要在通知書上顯示才對

如此 被傳喚之人才可以依據自己受傳訊身份來保護自己

以前上課曾聽老師說過

檢察官會以證人身份傳喚他心裡認為是被告的人

然後問一問之後當場轉換為被告

讓被告無法委任辯護人 也攻其心理之不備

不過

老實說

以目前我的經驗來說

這種情況非常非常少

有過的幾次也因為當事人在收到傳票後已經來找律師諮詢並委任

直接轉被告也無妨  因為先前我已經與當事人開會說明過

這就是我先前文章提到

收到開庭通知最好先找律師諮詢之原因之一了

前幾個月我有個當事人

收到的通知書上案號是「他」字案  當然就不會寫他是「被告」的身份

通知書上沒有任何身份之記載

當事人在開庭前過來諮詢討論

我依照他所形容與人發生的糾紛

判斷他應該是被告 

至於為什麼還是他字案  或許是尚有犯罪事實或犯罪者之身份無法確認

不過依照「料敵從寬原則」以及這位當事人本身陳述不佳的情況

我建議必須委任使我以辯護人身份一同到場較為保險

果然開庭時檢察官就讓我進去了

原來是告訴人把我當事人地址一直寫錯找不到我當事人

加上提告事實讓檢察官摸不著頭緒

所以才暫分「他」字案

但實際上當庭使告訴人指認並確認了我當事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與告訴人提告之事實後

檢察官就直接把我當事人轉為被告訊問

也同時讓我在場擔任被告的辯護人

如果你真的沒有事前諮詢或委任律師

到庭之後檢察官才告知你是被告的身份

而你認為自己需要與律師討論後回答比較好

那麼你也不必擔心

檢察官當場會告知你現在是被告身份

你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權利  例如保持緘默、委任辯護人等

你可以說你需要委任辯護人所以今天不會回答任何問題

大概檢察官就會改定期日了

擔心檢察官對你印象不好?

省省吧

你又不是在跟檢察官相親

如果真的是清白無辜、口條又好的  當然可以自我辯護

但是如果真的表達不順或是認為自己可能走在灰色地帶不知是否涉犯刑律

我真的建議你就直接保持緘默以及表示要選任辯護人吧!

否則後面就不見得是可以補救的局面

就我的經驗上來說

目前檢察官的「法治觀念」都很好

除非是那種很緊急、牽連甚廣的案子可能為求時效不能讓你再回去找律師

他可能會直接聲押或開始軟性「勸導」之外

你主張要委任辯護人的話

通常都會再另訂庭期

另外我也碰過滿有趣的情況

調查局發的通知書  我當事人是被告身份

因為是商業會計法的案件  這位當事人一直有一定程度的sense

所以他當即委任我一同前往應訊

我到的時候

調查員跟我們說

其實他們只是把我當事人列為關係人而已

不過因為案情尚未太過明朗

所以先把我當事人列為被告

讓他可以先委任律師陪同在場保障他的權利

事實上他們還沒有認定我當事人是被告

只能說

他們真是基督慈心來的

事實上的確如此

依法證人目前是無法委任律師陪同到場

這種似乎有違憲之虞的情況

其實很多老師與資深律師都曾經為文表達過不同意的看法

我甚至碰到過一次很令人不舒服的場面是

在北部某處偵查庭

檢察官當庭把我當事人由被告轉為證人

然後叫我這個辯護人出到庭外去

意思是我當事人現在是證人了

法律沒有規定證人可以委任律師

她基於偵查指揮之作為 

叫我出去不准在庭內

我主張基於我當事人轉為證人後回答問題時可能會牽涉到他的被告身份所涉及的事實

被告仍然有權可享有辯護權

但檢察官說

  「我已經跟他說了他如果他說的話會讓他觸犯刑責他可以拒絕證言不要回答」

堅持叫我出去

而檢察官說的也算是沒錯

我如果再搬出憲法或刑事訴訟法、舉重以明輕等法則來辯論

我擔心對我當事人也有不利的影響

我只能非常俗辣的離開

把我當事人留在裡面讓檢察官荼毒

你想想

一般人會分得很清楚說 什麼事情說出來對自己有害或有利?何況是涉及法律構成要件的事實?

那天我心裡很嘔

從此以後

我每次只要跟當事人開會時都會去提醒到有可能發生這種事情 

「如果我無法同你一起在偵查庭時」

向當事人說明可以拒絕證言的界線如何

只能請當事人自己在偵查庭應訊時自求多福

不過我也要說明

如果這種情形讓我當事人獲到不利的心證而被起訴

我到一審時一定會把這種情況告知法院

盡力排除當事人對己不利證述的影響

但以目前法院實務上對於檢察官前做的筆錄大部分以159條之1作為神主牌讓他有證據能力

這種奇怪又無理的立法理由或法院心證

我今天就不談了 

有機會再聊

就算再難以排除

到了一審還是要使出渾身解數處理這種狀況以維護當事人權利

渾身解數的內容這裡就先打住吧

還有就是

如果你真的不知道自己的身份也不想找律師諮詢猜猜看你的身份是什麼

你可以試試直接打電話給書記官詢問

看書記官會不會告訴你

有的書記官會說他也不知道(那就表示他不想告訴你)

有的書記官比較乾脆會跟你說  那你就可以選擇要不要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

我聽過有當事人說書記官的回答很妙

就說「你來開庭就會知道了」

意思還就是不想告訴你的意思囉

大致上來說

你的身份是證人的話

通常無法由律師陪同到庭應訊

但你可以事先諮詢律師證言方向與內容  尤其是有可能自己也牽涉入其中的狀況

這裡絕對不是告訴你律師會教你作偽證的意思

而是告訴你你該怎麼說才能讓檢察官聽懂  或是是否應該自首  或是證言方向  或是當庭可以主張的權利等

如果是被告身份

我認為那就應該必須去諮詢律師   了解案件與程序  然後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

如果是告訴人身份

你就要準備你提告的相關證據資料  或許檢察官會再問你一些細節或需要核對正本文件

總之權益利弊互不相同

先了解自己的身份也比較能夠知道如何應對

總之  祝福遇到受訊狀況的朋友  一切平安喜樂了 (by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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