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們,

存誠法律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忠孝東路5段482號16樓,世貿IC大樓。

您可以搭乘捷運板南線於永春站4號(走樓梯)或5號(有手扶梯與電梯)出口,出口後直行約30秒至1分鐘至忠孝東路松山路口即可看到「世貿IC大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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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
我們終於有自己的部落格與大家見面囉!
向大家說明我們的服務範圍包括一般民、刑事、行政訴訟、專案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與導入、勞資爭議訴訟與調解、勞動制度建立與規劃、不動產交易規劃開發或爭議事件、都市更新協商、公司營運商務法律顧問等。以下說明律師特別的專長範圍。
薛進坤律師(所長):
專長特別是在勞動法制度與訴訟、勞資爭議調解、人力資源制度規劃管理、不動產交易與登記等相關爭議、都市更新協商、公司商務顧問、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法律顧問等,於補教界授課年資將近20年,為法顧客戶提供高水準教育訓練課程,評價甚高。尤其是勞動案件、勞資糾紛案件、不動產案件都是薛律師的強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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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列列客滿的地鐵車廂中


「……對對,你就企跟他唆就好……
那偶給你啊……
你開死記吼……⋯⋯
偶電話似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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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火、最令人沸騰熱血的新聞

大概是砍傷巡邏員警的被告吳志展30萬元交保的事情

新聞稿詳附文末,各位可以在司法院網站查到

看了裁定交保的理由

我十分中立、客觀、不受輿論意見左右地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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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喜歡你的工作嗎?
具蓋洛普對全球142個國家的調查,很多人都是「夢遊工作者」--只帶著肢體來上班,心靈卻留在家裡。樂在工作的人更是少得可憐。
要樂在工作,首先要先發現自己工作的價值(不是「功能」)--自己的工作對第三人有什麼價值?這種價值是被發現,而不是被灌輸,除了自己有所體認外,不是老闆、同事說說就可以瞭解的。很多時候,我們也會質疑原本相信的價值,但在同仁相互激勵、討論後,新的價值就會被發現與確認。
我個人認為:工作是一扇觀看世界的窗。不同的工作是上帝開的不同的窗,不同的窗會看到不同的世界,從而形塑不同的人生觀與世界觀。很幸運地,我有機會擔任律師工作,透過不同當事人的生活,讓我有機會看到不同的人生過程,謝謝每一位當事人願意與我分享他的辛酸與悲喜!
擔任律師最大的價值,不在訴訟的勝敗,而在「讓當事人安心」。當事人因為對於法律與司法制度的陌生,都會有「開庭前恐慌症」,生活被訴訟攪得混亂不堪。因為當事人的信任,律師的分析、判斷常常比法官更有權威性。如果能早點讓當事人安心、睡個好覺,就是當律師最大的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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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後事不是只有財產而已


行政院於105年3月31通過「民法繼承篇」修正草案,重點有下列幾點:1.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簽名。2.配偶等親屬「特留分」的比例都降低。3. 對於被繼承人有虐待、侮辱、未盡撫養義務者,也可能喪失繼承權。4. 當胎兒是財產繼承人時,應該等胎兒出生才可分割財產。當然,這要等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才會生效,現在只是草案。
不管法律怎麼改,在遺囑的爭議案例中,爭執點永遠只有一個:如何證明遺囑是真的?這也是法律規範的核心。在協助客戶擬定遺囑的過程中,有幾點小方法可以供大家參考:
一、遺囑一定要全文親筆書寫、簽名及記載日期。雖然現在電腦發達,但用電腦繕打,無法證明自書遺囑的真正。然而,縱使是親筆書寫並簽名、蓋章,又如何證明是「自己」寫的?屆時如有爭執,就只能送筆跡鑑定了。因此,記得平時多寫字,這樣才有比對樣本,如果樣本不足,連鑑定都無法鑑定。⋯⋯
二、對於資產龐大的人來說,要把「財產清冊」列出,是很辛苦的事。尤其是有些物品無法詳列,例如:藝術品、珠寶、首飾、名酒等,建議可以拍照方式確認物品,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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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發現媒體報導與輿論討論幾乎都只是片面的段落,失之偏剖,甚至會引導民眾對於法官判決的心證產生誤解,因此,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欄目能讓朋友們從判決書所載理由獲得不同的資訊,了解實務想法。由於之前我們在臉書上曾經有提到被告呂介閔案,算是第一個由檢察官主動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聲請再審,而且法院在決定開啟再審程序前就釋放被告的罕見案例,所以「5分鐘看案件」的第一個案子就來繼續追蹤一下這個案子。

呂介閔案在今年1月份經高院開啟再審後再次判決無罪,該案因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之規定,因此檢察官不得再行上訴,案件因而確定。

精確地說,這次的高院判決主文是「上訴駁回」。這個案子的一審判決結論是「呂介閔無罪」,之後歷經二審、三審、三審三次發回二審,最後的事實審即二審判決呂介閔有罪,並由最高法院確定,所以呂介閔有罪確定服刑;而重新開啟再審,就是推翻了再審前最後一次的事實審二審有罪判決,回到了當初一審判決呂介閔無罪、檢察官上訴到二審的程序,簡單地說就是二審事實審的判決都被推翻了,只剩下最初一開始的一審無罪判決,而這次再審,就是檢察官對於一審無罪判決不服上訴。所以,二審法院結論認為被告無罪,一審的認定是對的,那當然就是駁回了檢察官的上訴,一審的判決就獲得維持。

檢察官聲請再審的理由,就是當初在死者胸部咬痕處採集到的些微DNA,以當時技術無法精確判斷,但以現今技術檢驗出來的結果發現與呂介閔DNA不符,以此為由聲請再審。

在呂介閔獲釋時新聞報導很多,朋友們討論時也說,DNA不符只能表示可能有第三人也在、或曾經在場,與呂介閔是否有殺害被害人,根本是兩回事。後來二審法院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結論上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時,媒體及輿論也太過簡略地認為法官是因為胸部採集DNA不符因而認被告無罪。但,如果仔細去檢視這樣的說法,其實很有問題,因為這個案子並非性侵案件,而是殺人案件,被害人胸部也不是死因致命傷(何況還有法醫認為胸部咬痕是行為人於被害人死後所為),因此胸部上的這個第三人DNA並不能導出「兇手是第三人而非被告」的結論,所以,法院豈可能僅憑被害人胸部上DNA不是被告,而判決被告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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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位法律扶助基金會當事人,因為剛剛失業又找不到工作,身無分文可以買日用飲食,在十分無奈的情況之下,將自己的帳戶賣給詐騙集團使用因而被起訴,法院念在他是初犯又情有可原的情況下,判他得易科罰金的三個月徒刑,讓他可以免去牢獄之災,然而他告訴我,他連吃飯錢都付不出來了,怎麼可能繳納9萬元的罰金呢?乾脆三個月去吃免費牢飯算了。我建議他可以向地檢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這樣就可以不必繳納罰金,也可以不必入獄服刑。

97年12月31日以前的刑法第41條規定,如果被告所犯之罪最重本刑是在三年以下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的話,可以以每天折算金錢的方式將徒刑變成罰金之刑,就是所謂的易科罰金,這個立法目的呢,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有些短期刑期之犯罪,惡性輕微,可以不必以牢獄監禁的方式來矯正他的行為,所以以繳納罰金的方式來代替徒刑,既能夠達到疏減監獄人犯擁擠的情形,也能夠使這些犯罪情節輕微的被告無須入獄服刑。

然而這項立法上的美意,對於那些經濟上十分困難、三餐難以為繼的被告來說,實在無法解決他們的牢獄之災,因為往往這種狀況的被告犯罪雖是情有可原,情節也屬輕微,但他們都沒有錢吃飯了,怎麼繳罰金給法院?最後還是必須去監獄當中服刑。因此,民國97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短期自由刑的易刑處分,增列易科罰金再易服社會勞動的新制度,從98年9月開始實施,修法之後,被告如果是涉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罪,而受6月以下徒刑宣告,如果可以易科罰金的話,那被告不再只有以繳納罰金的方式來免除牢獄之災,被告可以向地檢署聲請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的方式來折算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時間,像是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過失傷害罪等等,都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

我們來簡單舉個易服社會勞動的例子,例如被告如果是因為車禍普通過失傷害罪被判處1個月有期徒刑可以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那麼他可以選擇繳納3萬元罰金給法院,或是聲請六小時折算一日的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的內容可能是打掃公園、學校、其他建築物等,具體的情況還是要依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的情況為準。

在這裡還要提醒,是否可以易服社會勞動還是須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的檢察官來裁量,檢察官對於被告適不適合易服社會勞動有裁量認定的權力,也就是說並不是被告想要易服勞動服務就可以如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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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當事人拿著高等法院判他詐欺罪的判決書來諮詢

他說對於這個判決不服氣,他要上訴,但為什麼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最後一頁上註明,這個案子不得上訴?不是還有一個最高法院嗎,為什麼不能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原則上,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採行的是所謂的三級三審制,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於經地方法院判決的刑事案件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於高等法院做成的判決再不服,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這就是三級三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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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建設公司董座受判決「緩刑」的新聞很受大家重視。社會輿論對此大加撻伐,民粹主導國家社會各方面在我們的社會已經不再是新聞,只是又一次讓人對民粹有所體認罷了,本人無意批評民粹,免得又無冤無仇地成為民粹箭靶。

現在說說何謂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意即如果被告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罰金等處罰,本來是要接受這些處罰的,但如果宣告「緩刑」,就會「暫緩執行」這些刑罰,也就是暫緩入監執行或繳納罰金,緩刑期間屆滿,原宣告的刑罰就失去效力,與未受罪刑宣告相同,不用入監、不用繳罰金,不過同樣有刑事紀錄,也就是有前科紀錄,這點還是要注意。

為什麼會有緩刑的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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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偵查庭庭審時 檢察官問到兩造是否要談談和解 告訴人說不要 身為辯護人的我心裡很平靜 因為我太了解這個告訴人確實只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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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和大家談談如果遇到犯罪集團使用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要向你騙錢,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詐騙集團的騙術甚多,比較老套的騙術例如像開口就向人叫「爸!媽!快來救我」,或是通知你中獎,要先匯入稅金才能領取獎金、或是自稱國稅局,要求告知帳戶以便退稅、或是自稱檢察官,告訴你存款被盜領趕快轉存避險等等,這些招式大都已經用老,媒體一天到晚報導,大家都有警覺慢慢地不會受騙了。 因此詐騙集團又動了歪腦筋,發明新的騙錢方式,他們先蒐集到民眾的地址、姓名等資料,再偽造詐騙對象的簽名簽支票、借據或本票,再持這張偽造的支票向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對詐騙對象要錢的支付命令、或是拿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如果詐騙對象收到支付命或本票裁定,卻不當一回事,沒有向法院提出異議或抗告,那麼詐騙集團就會拿到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確定的證明書,之後,詐騙集團就可以利用真實的法院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向詐騙對象要錢,可能溫和地要錢,也可能就會以恐嚇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如果要不到錢,詐騙集團還可以拿著已經確定的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對詐騙對象的財產進行扣押及拍賣,也會扣詐騙對象的銀行存款、每個月的薪資存款等。一些從來沒有與法院打過交道的人聽到「法院」兩個字,腿就軟了,明明知道自己沒有欠人錢財,更沒有簽發什麼支票、本票或借據,為了不想與人興訟在法庭相見,寧願花錢消災私了。如果一個詐騙對象以五萬元來算,如果有二十個人都願意花錢消災,那麼詐騙集團透過這樣的方式,就可以詐取100萬元的非法之財。 為什麼詐騙集團可以輕易取得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呢?因為核發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的程序目的就是為了要讓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對於債權及數額都無爭執的案件,藉由支付命付的程序,迅速得到確定,因此在審理程序方面力求簡化,讓債權人容易實現債權,而不需要為了一張已經有簽借據的10萬元借款還要曠日廢時地打官司,所以法院再這個程序上只是以書面審理,並不會開庭,而且法院只是看看票據有沒有應記載事項的不合法、債務人相對人的地址對不對,不會去調查票據是不是被偽造、債務人是不是真的有欠錢之類的事實。 那我們如果收到這份「真的」法律文書時該如何處理呢?提醒您一定要特別注意,如果您確認沒有這筆債務,那麼支付命令必須在20天內、本票裁定必須在1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和抗告,不必附理由,只要簡單寫上債權人所說的債務不存在、甚至白話地寫我沒有欠債權人這筆錢(當然最好再寫多一點理由),然後將書狀寄到法院,這樣都可以使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失去效力,您現在記不起來這個日期的話不用擔心,如果你接到這類文書注意看文書內容上面最後都會會寫必須幾天內提出異議或抗告,上面都會教您怎麼處理,這叫做教示條款。詐騙集團被法院通知有人異議或抗告之後,他如果還要向詐騙對象要這筆錢,他就必須起訴、真正地開始打官司要這筆錢,這時就會面臨債務證據是偽造的這個問題,可想而知,詐騙集團是絕對不會繼續跟您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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