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偵查庭庭審時
檢察官問到兩造是否要談談和解
告訴人說不要
身為辯護人的我心裡很平靜
因為我太了解這個告訴人確實只要錢
不要和解也是為了錢
很矛盾?不會  繼續看下去
果然
檢察官問為什麼
告訴代理人某律師理直氣壯的說「我們要等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附帶民事訴訟!」
檢察官立馬回了一句
「那你的問題還不就是要錢嗎......」
檢察官回得太妙了!
這句話作為現階段不和解的理由且是由律師口中說出來
令我心裡有點啼笑皆非
檢察官無奈地看著我
然後叫我們去談和解吧  他又訂下一個期日讓我們這這段時間去談

據我經驗
大約有八成以上來事務所的當事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這種訴訟類型都有所知
顯見似乎法律知識有普及化的現象
這真是很好的現象
但大部分的人都是似懂非懂
只知道如果自己是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是一種「民事訴訟」     不是刑事訴訟
既然是民事訴訟
所以要的就是「賠償」或「回復損害」
所以這跟起訴的刑案就是兩個案子
附帶民事訴訟規定在刑事訴訟法487條以下,國家考試感覺不很常考,
但執業後實務上其實經常需要用到,
分幾點說明:
1.
「附帶民事訴訟」只能附帶在「起訴後的刑事案件」,
   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承辦股提起,
   也就是說,
   如果這件刑事案件檢察官不起訴的話,被害人是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只能另外去民事法庭提告一個「民事訴訟」。
   舉例來說,A開車撞傷行人B,B提告A刑事過失傷害罪,
   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肇事責任完全是因為B突然從分隔島跳出來闖越馬路,
   A並無過失責任,對A做不起訴處分,
   則B根本不可能對A提「附帶民事訴訟」,因為這件刑事案件並沒有被起訴到法院去
   但是B可以去民事法庭提告損害賠償(要繳納裁判費,詳下2)
   民事庭法官原則上獨立認定事實
   有可能與檢察官認定的不同
   不過機率不是很高   
2.
    一般的民事訴訟大約要先繳納訴訟標的百分之1點1左右的裁判費給法院
    也就是提告要求100萬的賠償, 自己要先繳納1萬1千多元的裁判費給法院
    後來官司全贏確定,才有可能向對方要求給付這全額的裁判費
    而向法院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是民事訴訟,
    卻不必繳納裁判費。
    所以
   不必繳納裁判費的這一點也使不少被害人拿附帶民事訴訟作為「以刑逼民」的方式
   提告可以要求天價賠償金而無須支付任何裁判費
  
   關於這一點
   我親眼見過有少數律師的操作手法是把要求的賠償金額拉高到明知道實務上也不可能判賠的數字
   反正不需要當事人繳納裁判費
   認為這樣可以給被告壓力
   或是建議當事人在檢察官起訴之後提附帶民事訴訟
   因此偵查中不要談和解
   我個人是不太贊成這種作法。
   如果一定要把賠償金額拉高的話,至少要先告訴當事人這樣的請求是否目前法院實務判的下來
   避免讓當事人期待落空,讓當事人認為律師辦事不力
   而起訴後再提附帶民事訴訟故偵查中不談和解的這種建議
   更要向當事人說清楚
   因為「附帶民事訴訟」對律師而言是另一個案件
   也就是說如果要委任律師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掛名代理
   律師原則上會再收一個案件的費用
   即便是不掛名代理,如果是協助撰寫「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也可能會需要額外再收一次費用
   如果不額外收費也要跟當事人說清楚
   避免讓當事人誤會為什麼律師好像做一件事就要收一次錢
   至於我,我是認為啦,
   和解早談晚談都要談的話,
   何必一定要等到起訴以後,
   起訴後被害人如果還需要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
   律師原則上還要再收一個審級的費用
   如果能再偵查中成立和解,告訴乃論案件還能夠撤回告訴,
   大家也都能夠減少再一個審級的奔波與勞費。
   不過我還是要提醒一下,
   我說的都是一般般的狀況,
   每個人還是要依照自己的實際情形與自己的律師討論商量,
   並相信自己的律師在您這件案件上面的判斷。
3.
   並非阿貓阿狗都能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才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也就是說在民事庭可以提起訴訟之人
   不一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舉個例子:
   C開車超速煞車不及撞到行人D,而且還撞破了路旁店家E的玻璃門及器具等,
   D提告C過失傷害,等到檢察官向法院起訴C過失傷害,
   D可以向刑事庭法院(與刑案同一個股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E不可以跟C一起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為E不是檢察官起訴案件的被害人,檢察官只有針對C撞傷D這個犯罪事實起訴。
   那E怎麼辦?
   如果和解不成就只好去向民事法庭提告損害賠償,這是要繳納裁判費的

   ps.E因為只有財產損害所以無法提告毀損,因為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車禍一般來說是過失,所以E根本不可能對C提刑事告訴。

4.
   一般來說,雖然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刑事和附民訴訟應同時判決
   但從我執業到現在
   從來沒碰過有任何一件附民案件是由刑庭法官自己判
   他們都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
   以「附帶民事訴訟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為由
   在刑事案件判決下來時
   同時將案件移送民事庭處理
   所以只要一移到民事庭
   以後當事人就要跑兩個地方開庭
   一個是刑事庭繼續審理是否有犯罪事實(如果你或對方有上訴的話)
   一個就是民事庭審理損害賠償
   移到民庭的案件還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一樣是免納裁判費的
5.
   如果法院審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
   最後認定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免訴或不受理這裡就暫且不說明了)
   那刑事法院就會駁回被害人所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
   因為從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理由來推論就可以知道
   附帶民事訴訟是要保障那些因為犯罪被害的被害人權利
   減省程序讓他們可以在刑事庭就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也讓他們不要繳納裁判費而可以向被告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是無罪的
   那被害人就不是被害人了
   自然要駁回附帶民事訴訟
   不過
   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直接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到一般民事庭
   變成是一般的民事案件
   這樣當然就要補繳裁判費
   也可以就直接讓法院駁回後
   自己再去民事庭遞起訴狀、繳納裁判費
   其實殊途都同歸
   只是聲請法院處理減少一次自己遞狀的程序

其他的就先不用說了
比較深的法理就留著請個案的承辦律師去說明解釋吧
一定要記住
這裡講的都是一般般的觀念而已
不是一定都是這樣
個案一定要聽從個案律師的意見與看法
個案會有個案需要考量的點
這些只有承辦律師才會知道
互相討論信任
案件才能順利進行(by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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