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存誠法律百科--刑事法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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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火、最令人沸騰熱血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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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發現媒體報導與輿論討論幾乎都只是片面的段落,失之偏剖,甚至會引導民眾對於法官判決的心證產生誤解,因此,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欄目能讓朋友們從判決書所載理由獲得不同的資訊,了解實務想法。由於之前我們在臉書上曾經有提到被告呂介閔案,算是第一個由檢察官主動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聲請再審,而且法院在決定開啟再審程序前就釋放被告的罕見案例,所以「5分鐘看案件」的第一個案子就來繼續追蹤一下這個案子。

呂介閔案在今年1月份經高院開啟再審後再次判決無罪,該案因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之規定,因此檢察官不得再行上訴,案件因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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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位法律扶助基金會當事人,因為剛剛失業又找不到工作,身無分文可以買日用飲食,在十分無奈的情況之下,將自己的帳戶賣給詐騙集團使用因而被起訴,法院念在他是初犯又情有可原的情況下,判他得易科罰金的三個月徒刑,讓他可以免去牢獄之災,然而他告訴我,他連吃飯錢都付不出來了,怎麼可能繳納9萬元的罰金呢?乾脆三個月去吃免費牢飯算了。我建議他可以向地檢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這樣就可以不必繳納罰金,也可以不必入獄服刑。

97年12月31日以前的刑法第41條規定,如果被告所犯之罪最重本刑是在三年以下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的話,可以以每天折算金錢的方式將徒刑變成罰金之刑,就是所謂的易科罰金,這個立法目的呢,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有些短期刑期之犯罪,惡性輕微,可以不必以牢獄監禁的方式來矯正他的行為,所以以繳納罰金的方式來代替徒刑,既能夠達到疏減監獄人犯擁擠的情形,也能夠使這些犯罪情節輕微的被告無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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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當事人拿著高等法院判他詐欺罪的判決書來諮詢

他說對於這個判決不服氣,他要上訴,但為什麼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最後一頁上註明,這個案子不得上訴?不是還有一個最高法院嗎,為什麼不能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原則上,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採行的是所謂的三級三審制,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於經地方法院判決的刑事案件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於高等法院做成的判決再不服,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這就是三級三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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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建設公司董座受判決「緩刑」的新聞很受大家重視。社會輿論對此大加撻伐,民粹主導國家社會各方面在我們的社會已經不再是新聞,只是又一次讓人對民粹有所體認罷了,本人無意批評民粹,免得又無冤無仇地成為民粹箭靶。

現在說說何謂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意即如果被告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罰金等處罰,本來是要接受這些處罰的,但如果宣告「緩刑」,就會「暫緩執行」這些刑罰,也就是暫緩入監執行或繳納罰金,緩刑期間屆滿,原宣告的刑罰就失去效力,與未受罪刑宣告相同,不用入監、不用繳罰金,不過同樣有刑事紀錄,也就是有前科紀錄,這點還是要注意。

為什麼會有緩刑的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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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偵查庭庭審時
檢察官問到兩造是否要談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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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和大家談談如果遇到犯罪集團使用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要向你騙錢,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詐騙集團的騙術甚多,比較老套的騙術例如像開口就向人叫「爸!媽!快來救我」,或是通知你中獎,要先匯入稅金才能領取獎金、或是自稱國稅局,要求告知帳戶以便退稅、或是自稱檢察官,告訴你存款被盜領趕快轉存避險等等,這些招式大都已經用老,媒體一天到晚報導,大家都有警覺慢慢地不會受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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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跟我聊到,他同學開車與人在路上發生擦撞車禍,對方受了一點輕傷,要求賠償,因為賠償金談不攏,所以對方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傷害告訴,朋友的同學聽到自己變成被告,十分擔心自己有前科紀錄,所以在檢察官開庭之前,雙方達成和解,賠錢了事。朋友說到這裡,很開心地為他同學鬆了一口氣,但當我繼續問我朋友,對方是否在和解的同時有同意撤回告訴,或是把撤回告訴的書狀交給他同學時,我朋友才驚覺,好像完全沒有這個動作,大家都以為和解的時候,地檢署的案子也就會結束了......

刑事法律所規範的各種犯罪中,如果需要有被害人等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可以對犯罪進行偵查追訴時,這種犯罪就是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乃」就是「才」的意思,也就是有人提告,檢察官才能偵查追訴。立法者考量某些犯罪的性質與一般犯罪不同、或是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會具有特殊的身份關係等原因,把要不要提告的這件事情,交給被害人自己的意思來決定。例如剛剛說到的輕傷罪也就是普通傷害罪,因為侵害的利益比較輕微,就交由被害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提出告訴;又或者像是特定親屬間的財產犯罪,例如兒子偷父親的錢,為維護家族間和諧,親屬間竊盜也是屬於告訴乃論罪,或者其他關於風化方面的犯罪、通姦罪等,為確保被害人的隱私,也都是告訴乃論罪,由被害人來決定是否提起告訴,可以提起的時間是知悉被害事實之後6個月內,一定要好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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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收到地檢署通知書時的那種緊張心情

我實在不敢說能夠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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