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發現媒體報導與輿論討論幾乎都只是片面的段落,失之偏剖,甚至會引導民眾對於法官判決的心證產生誤解,因此,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欄目能讓朋友們從判決書所載理由獲得不同的資訊,了解實務想法。由於之前我們在臉書上曾經有提到被告呂介閔案,算是第一個由檢察官主動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聲請再審,而且法院在決定開啟再審程序前就釋放被告的罕見案例,所以「5分鐘看案件」的第一個案子就來繼續追蹤一下這個案子。

呂介閔案在今年1月份經高院開啟再審後再次判決無罪,該案因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之規定,因此檢察官不得再行上訴,案件因而確定。

精確地說,這次的高院判決主文是「上訴駁回」。這個案子的一審判決結論是「呂介閔無罪」,之後歷經二審、三審、三審三次發回二審,最後的事實審即二審判決呂介閔有罪,並由最高法院確定,所以呂介閔有罪確定服刑;而重新開啟再審,就是推翻了再審前最後一次的事實審二審有罪判決,回到了當初一審判決呂介閔無罪、檢察官上訴到二審的程序,簡單地說就是二審事實審的判決都被推翻了,只剩下最初一開始的一審無罪判決,而這次再審,就是檢察官對於一審無罪判決不服上訴。所以,二審法院結論認為被告無罪,一審的認定是對的,那當然就是駁回了檢察官的上訴,一審的判決就獲得維持。

檢察官聲請再審的理由,就是當初在死者胸部咬痕處採集到的些微DNA,以當時技術無法精確判斷,但以現今技術檢驗出來的結果發現與呂介閔DNA不符,以此為由聲請再審。

在呂介閔獲釋時新聞報導很多,朋友們討論時也說,DNA不符只能表示可能有第三人也在、或曾經在場,與呂介閔是否有殺害被害人,根本是兩回事。後來二審法院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結論上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時,媒體及輿論也太過簡略地認為法官是因為胸部採集DNA不符因而認被告無罪。但,如果仔細去檢視這樣的說法,其實很有問題,因為這個案子並非性侵案件,而是殺人案件,被害人胸部也不是死因致命傷(何況還有法醫認為胸部咬痕是行為人於被害人死後所為),因此胸部上的這個第三人DNA並不能導出「兇手是第三人而非被告」的結論,所以,法院豈可能僅憑被害人胸部上DNA不是被告,而判決被告無罪呢?

所以來看看104年度再字第3號判決書主要認為呂介閔無罪的理由有哪些(以下係經本所整合)?

  1. 經最新技術DNA比對,胸部咬痕上DNA與呂介閔不符,推測重咬死者胸部之人並非呂介閔;固然有法醫認為齒模比對結果,是呂介閔之齒模機率甚高,但經最新的美國相關資料以及我國其他專家鑑定人之意見認為,齒模不能以「機率」來判斷,該鑑定結果無法驗證,不具再現性,因此咬痕也不能認定是呂介閔所為。
  2. 由死亡原因看來,死亡原因為腦水腫合併腦疝形成,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皮質挫傷,對衝性顱腦衝擊損傷,他殺,而且衝擊力道非常大,由死者日記、證人證述等各情研判,呂介閔與死者並無感情交惡或有更深仇恨(這裡判決書詳載認定兩人感情沒有交惡的理由與證據,包括電話通聯時間、幾位證人證述、死者日記記載、死者過去感情紀錄等)。
  3. 死者被害當時疑似有目擊證人見到有人拖拉死者屍體,但該目擊證人所指該人外型、騎乘機車款式等,均與呂介閔不符。
  4. 倘若依照起訴書所寫的呂介閔犯下兇才的殺人案,又在殺人後騎車離去,在呂介閔家中或相關處所應該可以搜索到疑似的行兇工具、沾血衣物、車輛痕跡等,應該有很多地方可以查到跡證,但,完全沒有查到任何與現場有關之跡證,所以要說呂介閔有殺人,實在很可疑。
  5. 事發現場可疑鞋印中,沒有任何一個與搜獲呂介閔之鞋款鞋印相符。
  6. 死者衛生棉上雖驗出呂介閔DNA,但兩人為男女朋友,不久前又曾發生性關係,精子細胞存留時間可高達7天,且死者並未遭受性侵害,所以即使在死者衛生棉墊上驗出呂介閔DNA,也看不出這與呂介閔殺害死者有何關係。
  7. 死者遭害後,證人證稱呂介閔一如往常工作、生活,絲毫看不出任何異狀,以呂介閔當年只是個20歲出頭的年輕人,家庭、生活、工作都十分正常,沒有證人證稱呂介閔有任何異樣情緒或身心狀況,一般來說如果真有殺人行為,豈可能如此鎮定?殊難想像。
  8. 呂介閔經過三個機關測謊,一個講說謊,二個講沒說謊或無法鑑定,三個機關用的測謊方法不一樣,表示測謊這種結果是不能拿來認定犯罪事實(目前實務上對於測謊結果還是持非常保留的態度沒錯)。
  9. 由死者胸部重力咬痕、陳屍情況所示,法院認為恐有第三人疑似為性侵害而殺害死者,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

寫到這裡,我們可以知道認定這樣的無罪結論,需要綜合好多的事證資料、邏輯推理,並非輿論或媒體簡單三兩下報導DNA不符就可以認定無罪的。本件中,DNA不符的這個新發現,只是一個開啟再審的契機,並不是說這個點就是無罪的原因,我們不應該由著輿論和媒體引導我們的思考。

希望這個欄目能鼓勵大家有興趣一起來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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