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詢問:「台鹽的董事長可不可以買台鹽的保養品?」
大部份的人應該都會認為這是一個笨問題。

如果再提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ps.台鹽董事長是該法所稱之公職人員,台鹽就是他的服務機關)這是否還是一個笨問題?答案還會一樣嗎?

長期在補教界教授公務員相關法規,在某次模擬考出了上開考題,因為上課都講過,本以為這是一個送分題。沒想到收到同學的考卷後,讓我不得不詢問教務:「這些考生有上過我的課嗎?」教務回說這是全國回收的考卷,不確定是不是班內的學員。

我改用「素人」的角度重新檢視同學的答案。

第一類的同學,顯然連利衝法都沒有想到,直接回答:「為什麼不可以?難道讓台鹽董事長去買外國鹽嗎?連自己人都不買,還能賣給誰?」這樣的答案,在國家考試中,應該是不被接受的。
第二類的同學,看穿我的命題意旨,援引利衝法第9條之規定,並完成法律的三段論證,得出「不可以」的結論。當然,這類同學不會回應第一類同學的質疑,畢竟這類同學會認為:連利衝法都不懂的人,是很難溝通的。
第三類的同學,除了援引利衝法第9條之規定外,內心也產生了第一類同學的疑問,並試圖解決這種困擾。有的同學認為:「如果是少量購買,應該准許,若是大量採購,就要依利衝法第9條禁止」;有的同學認為:「這種情形,不是利衝法第9條所規定的買賣,不適用該條規定。」

當然,這種題目是有標準答案的,也就是主管機關的處理方式與法律認知。當一個補教界的老師,我有義務傳達主管機關的法律見解讓同學了解,並提昇同學對這些知識的熟練度。但同學的答案錯了嗎?第一類的同學,雖然對法律規定不熟,但用最直觀的認知表達禁止買賣的荒謬。第二類同學,熟悉法律卻被法律所捆綁,反而忽略了作為一個國民應有的真實感受。第三類同學,適用法律後體查到適用結果的荒謬,並試圖加以調整,或許調整方式不夠成熟、周延,但他們努力發揮想像力,希望在法律解釋的範圍內,解決法律僵化的困境。

釋字716號解釋對利衝法第9條作出合憲解釋,但是也提醒立法者應考量該條文適用上可能產生的困境,應作適當調整。同學或許不像大法官一樣有智慧,但對於法律適用結果的荒謬性同樣感到困擾。期待這些同學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了解法律不能違背本性,反而應該學習如何提昇思維的深度,讓法律成為社會成長的助力,而不是捆綁人性的牢籠。(by薛進坤律師)

PS.主管機關對此一問題的見解參見:
法務部96.8.13法政字第0961112201號函
有關財政部所屬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菸酒公司)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因舉辦員工全員行銷競賽,而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向菸酒公司購入菸酒產品,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乙節,倘係由政府機關擔任出賣人,且出售產品之價格(包括員工優惠價)係具有普遍性、一致性之公定價格,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無從中轉售賺取差價之行為,則渠等以公定價格向政府機關購買前揭產品,應無違反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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