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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跟我聊到,他同學開車與人在路上發生擦撞車禍,對方受了一點輕傷,要求賠償,因為賠償金談不攏,所以對方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傷害告訴,朋友的同學聽到自己變成被告,十分擔心自己有前科紀錄,所以在檢察官開庭之前,雙方達成和解,賠錢了事。朋友說到這裡,很開心地為他同學鬆了一口氣,但當我繼續問我朋友,對方是否在和解的同時有同意撤回告訴,或是把撤回告訴的書狀交給他同學時,我朋友才驚覺,好像完全沒有這個動作,大家都以為和解的時候,地檢署的案子也就會結束了......

刑事法律所規範的各種犯罪中,如果需要有被害人等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可以對犯罪進行偵查追訴時,這種犯罪就是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乃」就是「才」的意思,也就是有人提告,檢察官才能偵查追訴。立法者考量某些犯罪的性質與一般犯罪不同、或是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會具有特殊的身份關係等原因,把要不要提告的這件事情,交給被害人自己的意思來決定。例如剛剛說到的輕傷罪也就是普通傷害罪,因為侵害的利益比較輕微,就交由被害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提出告訴;又或者像是特定親屬間的財產犯罪,例如兒子偷父親的錢,為維護家族間和諧,親屬間竊盜也是屬於告訴乃論罪,或者其他關於風化方面的犯罪、通姦罪等,為確保被害人的隱私,也都是告訴乃論罪,由被害人來決定是否提起告訴,可以提起的時間是知悉被害事實之後6個月內,一定要好好掌握。

我們如何知道哪一種罪是告訴乃論罪呢?其實我們只要看法條就知道了,刑法條文中會明確註明什麼什麼罪「須告訴乃論」,那麼這就是告訴乃論罪,如果沒有註明,就不是告訴乃論罪,就是所謂的「公訴罪」。我在這裡就講幾個告訴乃論之罪供大家參考,例如普通故意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通姦罪、妨害書信秘密罪、洩漏業務上知悉秘密罪、特定親屬間竊盜或侵占罪、毀損文書或器物罪等,至於我們在報紙上常看到的普通竊盜罪、詐欺罪、背信罪、偽造文書罪、公共危險罪、殺人罪等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尤其是竊盜罪,就算偷一點小東西也是公訴罪,只要執法機關得知都可以依法辦理。犯罪會被歸為公訴罪,就是立法者認為這些犯罪形態對社會秩序有重大侵害影響,不管被害人是誰或是有沒有提起告訴,檢察官、執法機關都可以主動追訴偵辦。

最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告訴乃論罪既然是由被害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提起告訴,那麼在被害人提起告訴之後,自然可以依其自由意志再撤回告訴;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因為是檢察官可以主動偵查追訴的犯罪,所以就算一開始是由被害人提起告訴讓檢察官偵辦,之後也一樣無法撤回告訴。

回到一開始給大家講的例子,車禍通常都是過失傷害罪的範疇,這就是「告訴乃論」之罪,在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和解條款其中一定要約定被害人撤回告訴,被告最好在簽和解書時就把被害人簽好名的撤回告訴狀拿到,然後被告自己向地檢署或法院遞狀,這樣才能確保告訴乃論罪的案子已經被撤回,才不必擔心前科犯罪紀錄。  (by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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