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後事不是只有財產而已

行政院於105年3月31通過「民法繼承篇」修正草案,重點有下列幾點:1.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簽名。2.配偶等親屬「特留分」的比例都降低。3. 對於被繼承人有虐待、侮辱、未盡撫養義務者,也可能喪失繼承權。4. 當胎兒是財產繼承人時,應該等胎兒出生才可分割財產。當然,這要等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才會生效,現在只是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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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發現媒體報導與輿論討論幾乎都只是片面的段落,失之偏剖,甚至會引導民眾對於法官判決的心證產生誤解,因此,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欄目能讓朋友們從判決書所載理由獲得不同的資訊,了解實務想法。由於之前我們在臉書上曾經有提到被告呂介閔案,算是第一個由檢察官主動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聲請再審,而且法院在決定開啟再審程序前就釋放被告的罕見案例,所以「5分鐘看案件」的第一個案子就來繼續追蹤一下這個案子。

呂介閔案在今年1月份經高院開啟再審後再次判決無罪,該案因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之規定,因此檢察官不得再行上訴,案件因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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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位法律扶助基金會當事人,因為剛剛失業又找不到工作,身無分文可以買日用飲食,在十分無奈的情況之下,將自己的帳戶賣給詐騙集團使用因而被起訴,法院念在他是初犯又情有可原的情況下,判他得易科罰金的三個月徒刑,讓他可以免去牢獄之災,然而他告訴我,他連吃飯錢都付不出來了,怎麼可能繳納9萬元的罰金呢?乾脆三個月去吃免費牢飯算了。我建議他可以向地檢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這樣就可以不必繳納罰金,也可以不必入獄服刑。

97年12月31日以前的刑法第41條規定,如果被告所犯之罪最重本刑是在三年以下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的話,可以以每天折算金錢的方式將徒刑變成罰金之刑,就是所謂的易科罰金,這個立法目的呢,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有些短期刑期之犯罪,惡性輕微,可以不必以牢獄監禁的方式來矯正他的行為,所以以繳納罰金的方式來代替徒刑,既能夠達到疏減監獄人犯擁擠的情形,也能夠使這些犯罪情節輕微的被告無須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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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當事人拿著高等法院判他詐欺罪的判決書來諮詢

他說對於這個判決不服氣,他要上訴,但為什麼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最後一頁上註明,這個案子不得上訴?不是還有一個最高法院嗎,為什麼不能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原則上,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採行的是所謂的三級三審制,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於經地方法院判決的刑事案件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於高等法院做成的判決再不服,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這就是三級三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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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建設公司董座受判決「緩刑」的新聞很受大家重視。社會輿論對此大加撻伐,民粹主導國家社會各方面在我們的社會已經不再是新聞,只是又一次讓人對民粹有所體認罷了,本人無意批評民粹,免得又無冤無仇地成為民粹箭靶。

現在說說何謂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意即如果被告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罰金等處罰,本來是要接受這些處罰的,但如果宣告「緩刑」,就會「暫緩執行」這些刑罰,也就是暫緩入監執行或繳納罰金,緩刑期間屆滿,原宣告的刑罰就失去效力,與未受罪刑宣告相同,不用入監、不用繳罰金,不過同樣有刑事紀錄,也就是有前科紀錄,這點還是要注意。

為什麼會有緩刑的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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