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偵查庭庭審時
檢察官問到兩造是否要談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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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和大家談談如果遇到犯罪集團使用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要向你騙錢,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詐騙集團的騙術甚多,比較老套的騙術例如像開口就向人叫「爸!媽!快來救我」,或是通知你中獎,要先匯入稅金才能領取獎金、或是自稱國稅局,要求告知帳戶以便退稅、或是自稱檢察官,告訴你存款被盜領趕快轉存避險等等,這些招式大都已經用老,媒體一天到晚報導,大家都有警覺慢慢地不會受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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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跟我聊到,他同學開車與人在路上發生擦撞車禍,對方受了一點輕傷,要求賠償,因為賠償金談不攏,所以對方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傷害告訴,朋友的同學聽到自己變成被告,十分擔心自己有前科紀錄,所以在檢察官開庭之前,雙方達成和解,賠錢了事。朋友說到這裡,很開心地為他同學鬆了一口氣,但當我繼續問我朋友,對方是否在和解的同時有同意撤回告訴,或是把撤回告訴的書狀交給他同學時,我朋友才驚覺,好像完全沒有這個動作,大家都以為和解的時候,地檢署的案子也就會結束了......

刑事法律所規範的各種犯罪中,如果需要有被害人等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可以對犯罪進行偵查追訴時,這種犯罪就是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乃」就是「才」的意思,也就是有人提告,檢察官才能偵查追訴。立法者考量某些犯罪的性質與一般犯罪不同、或是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會具有特殊的身份關係等原因,把要不要提告的這件事情,交給被害人自己的意思來決定。例如剛剛說到的輕傷罪也就是普通傷害罪,因為侵害的利益比較輕微,就交由被害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提出告訴;又或者像是特定親屬間的財產犯罪,例如兒子偷父親的錢,為維護家族間和諧,親屬間竊盜也是屬於告訴乃論罪,或者其他關於風化方面的犯罪、通姦罪等,為確保被害人的隱私,也都是告訴乃論罪,由被害人來決定是否提起告訴,可以提起的時間是知悉被害事實之後6個月內,一定要好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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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n 14 Thu 2016 16:54
  • 獎勵

當一件事情富有挑戰性時,這件事情的完成就是獎勵!

米妮是小一的學生,老師為讓學生遵守班規,就設計「集點」遊戲,集滿好棒章就能換得禮物。而禮物從橡皮擦、鉛筆到筆記本,都以可愛取勝,價格也不會太貴。但是為了鼓勵學生長期累積,總要有一個天王級的禮物,吸引學生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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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詢問:「台鹽的董事長可不可以買台鹽的保養品?」
大部份的人應該都會認為這是一個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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